问:哪些采购项目的专家组中必须包含法律专家?
答: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中,要求专家组必须包含法律专家的情形共有四种,分别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PPP项目的评审小组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三款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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